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安全、平稳运行。根据313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
28、 《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SY/5922-200
3、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 的规定,结合公司燃气设施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不少于1次;
5.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管道沿线土壤电阻率、管道自然腐蚀电位、辅助阳极接地电阻、辅助阳极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管道保护电位、管道保护电流、电源输出电流、电压等参数进行测试;
6.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阳极开路电位、阳极闭路电位、管道保护电压、管道开路电位、单支阳极输出电流、组合阳极联合输出电流、单支阳极接地电阻、组合阳极接地电阻、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等参数进行测试;
7.阴极保护失效区域应进行重点检测,出现管道与其他金属构筑物搭接、绝缘失效、阳极地床故障、管道防腐层漏点、套管绝缘失效等故障应及时排除。
第十六条 对在役管道防腐层应定期检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情况下,高压、次高压, 3年/次;中压管道,5年/次;低压管道,8年/次(由地方质检部门监检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上述管道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分别为2年、3年、5年;
3.已实施阴极保护的管道,当出现运行保护电流大于正常保护电流范围、运行保护电位超出正常保护电位范围、保护电位分布出现异常等情况时应检查管道防腐层;
4.可采用开挖深坑或在检测孔处通过外观检测、粘结性检测及电火花检测评价管道防腐层状况;
5.管道防腐层发生损伤时,必须进行更换或修补,且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更换或修补的防腐层应与原防腐层有良好的相容性,且不应低于原防腐层性能。
第十七条 应对沿聚乙烯管道铺设的可探视踪线及信号源进行检测。
第二节 燃气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 阀门的运行维护内容及规定
一、应定期检查阀门,阀门应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井应无积水、塌陷,无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阀井盖统一采用公司规定的产品,并保持井盖的标识完好、清晰。
二、 阀门应进行定期活动和维护保养,各阀门(井)每月至少一次巡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活动与维护保养,并记录到《燃气设施巡查记录》中。
三、 在巡查和维护保养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于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九条 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内容及规定
一、调压装置的巡查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安全放散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应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二、 调压箱(柜)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1) 每月进行一次巡查,并填写在调压箱(柜)运行卡上,将巡查情况填写在《燃气设施巡查记录表》上;每半年应对调压器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将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到《调压箱(柜)维护保养记录》中。
(2) 各连接点不得有泄漏,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管路应畅通。
⑶ 检查调压器,应无腐蚀和损伤;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4) 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5) 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6) 过滤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检查、前后压力检查、排污及清洗。
三、 仪器、仪表、安全阀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 对于未带安全切断装置的老式调压器,应进行全面清查,及时更换;对暂时不能整改的老式调压器应加强巡查维护管理,并做出整改计划。
第二十条 燃气表的运行维护管理
一、燃气表的安装不能歪斜,表接头不能松脱,不能有燃气泄漏等现象。
二、 对于运行时间超过十年的用户燃气表,各单位应全面清查,并逐步更换。
第三节 用户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一次的检查,并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 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做好记录:
一、确认燃气设施有无人为破坏;
二、 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和私拉乱接,是否被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
三、 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规程;
四、 有无燃气泄漏;
五、 燃气灶前压力是否正常;
六、 计量仪表是否正常。
七、 对用户进行燃气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安全用气知识的教育、遇异常情况的应急措施,并将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第四节 CNG加气站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CNG加气站站内管道、阀门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站内的压力容器应严格控制运行压力,并对温度压力等各项参数定时观察,填写运行、维修纪录。
第二十四条 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压缩机撬箱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第二十五条 加气软管应根据使用工况定期更换,加气前检查系统连接部位,确认密封良好,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流量计定期进行检定。
第二十六条 被加压缩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加气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工作压力。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车辆加气。
第四章 隐患防范及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发现的管道安全隐患问题,按照下图所示的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巡检人员发现问题
能处理(做好记录) 不能处理
分管部门
能处理(做好记录) 不能处理
各单位主管领导及分管领导
能处理(做好记录) 不能处理
公司相关部室
协调指导处理 不能处理
公司领导 上级部门
第二十 对于工程施工及新修建筑占压管道等危及管道安全的处理:
一、一旦发现危及管道保护范围的安全隐患或施工行为,各公司应立即进行制止,发送《违章整改通知单》,并应连续追踪了解和监控,对于已制止停工的,还要防止“停工假象”。
二、 对于协调制止无效的管道安全隐患,采取多种方式不断的协调,继续对其后续处理,直至管道隐患得到消除。
三、 对出现的管道隐患地段,各公司应派专人重点监控,并在发现之日起的当日内将管道标志桩、警示牌安装到位,重要地带设置安全警示带。
四、 管道巡检人员发现管道安全区范围内出现修建违章建构筑物、公路和取土、挖塘等造成管道安全隐患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取得影像资料。制止无效,应及时向生产技术部和单位分管领导口头或书面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发现隐患的时间、地点,可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程度,目前所做工作情况,存在的和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