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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来源:浩特汽车网

法律分析: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三规定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五)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六)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七)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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