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浩特汽车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打击报复证人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打击报复证人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来源:浩特汽车网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刑事责任是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报复相比,侵害的客体不同,主体也不同。与故意伤害罪相比,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证人,且处罚更重。对于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需要根据法律程序和要求进行判决处理,特别是存在暴力行为的需要从严处理。

法律分析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打击报复证人罪可以追究的刑事责任,是根据《刑法》第三百零【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证人。证人是指是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包括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提供证明的证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向、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证明的证人。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证的人,不是本罪的对象。证人的亲友本不是本罪的对象,但是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可按本罪处理。

二、本罪与它罪的区分

1、与报复的区别

报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报复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有三,其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报复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而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客体则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报复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三、客观方面不同。报复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利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而打击报复证人罪中的打击报复则不是利用职权的行为。

2、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证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为任何人,也包括证人。打击报复证人的手段包括对证人进行殴打、伤害。如果致证人轻伤,应属情节严重,行为人既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打击报复证人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根据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按较重量的罪处罚,因此按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从重情节处罚。如果打击报复证人致证人重伤,则应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论处。

对于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是需要根据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判决处理的,特别是涉及到相关事项的认定上,还需要根据打击报复证人所采取的措施来进行量刑处理,特别是存在暴力行为打击报复证人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理的。

结语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司法公正和证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案件,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情节严重的案件,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打击报复行为造成证人轻伤,既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按较重的罪名从重处罚。在司法判决中,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认定和量刑处理,特别对于存在暴力行为的打击报复证人行为,应从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Copyright © 2019- howto234.com.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