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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临时占地手续需提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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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临时占地手续需提供什么

临时用地办理手续如下:

1、建设单位临时用地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涉及林草地的,林草部门意见;

5、临时用地协议;

6、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凭证;

7、临时用地复垦保证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缴纳复垦保证金;

8、临时用地位置图及界址点坐标;

9、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需提供选址意见书。

二、部门如果要用临时用地的,要办理哪些手续?

办理临时用地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用地协议书;

(3)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并形成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须明确使用用途、范围、年限和补偿);

(4)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1:5001:1000用地红线图(标明规划红线、征地红线和用地红线);

(7)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规划部门盖章;

(8)用地选址涉及林业、水利、环保、农业等部门的,应先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附书面资料;

(9)《复垦保证书》,缴纳复垦保证金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

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要有明确意见)(原件);

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原件);

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用地勘测定界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原件);

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

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

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原件);

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审查通过后提供资料:

1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自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临时用地补偿清册(验原件收复印件);

13、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调查:县局接到申请后,耕地保护股牵头,相关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对地类、权属、临时用地条件、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再由耕保股综合各股室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

(三)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局领导审定后通知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四)资料收集全后,耕地保护股提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组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五)交费、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耕地保护股3通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交纳有关税费费,接到批准文件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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