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选择法律时需要“明示”。在涉外合同中,如果遇到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按照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选择,也就是在缔约时或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者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2、未选择者适用“最密切联系”l原则。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3、违反我国公共利益者适用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3种观点: 一、预防涉外合同纠纷办法1、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国内企业在与也方打交道前,首先要有风险意识,在做业务前要多方调查了解也商资信及银行信用。在这方面,要善于利用网络及使馆经商机构方面的信息资源。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要注意采取必要的商业控制风险的手段,如要求提前付款、款到发货;或约定发货后先邮寄提单副本,待付款后再寄正本提单;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要求对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银行保函;在合同及信用证条款中明确坚持质量检验必须以我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商检证明为最终付款依据,或其他附加要求,以防止也商在软条款方面作弊。在贸易纠纷发生后,及早与使馆经商机构取得联系,寻求支持。2、树长远发展目标,保证质量诚信经营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还是应该承认,中外经贸合作整体是好的,双方大部分企业和商人还是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国内的企业应该把眼光放长远,要着力于巩固老客户、培育新市场,做好产品长期进入外国市场的准备。3、重视售后服务,提升产品出口层次。产品出口仅是外贸的一部分内容,绝不能认为只要产品出去了就万事大吉。一定要重视对出口产品的售后服务。我们中国企业现在大多重视销售环节,轻视售后服务环节。如果我们出售的商品质量可靠,售后服务周到细致,那么我们的每一位客户就会变成我们的义务宣传员,口口相传,会带给我们更多的订单和忠实的客户。大大减少开拓新市场的拓展费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对于树立企业和产品形象大有好处。4、慎重选择代理,维护己方权益。对当地代理商的选择一定要谨慎,在签订代理协议前一定要对当地的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进行详尽的考察,就是支付些成本也是值得的。代理合同条款约定一定要严谨,并要有可操作性,对代理期限和代理权限要做出严格的规定,最好不要指定其为独家代理。如果不指定其为独家代理的话,就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主动权,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和活动空间,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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